基本:责任各有归属;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当。多就分内责任不得推卸而言。
自希烈乱常,污染淮甸,职贡废阙,责当有归;在于编氓,岂任其咎!
唐陆贽《论淮西管内水损处请同诸道遣宣慰使状》
1、二司掌印官并该道分巡官,不时巡视闸点,毋得视常虚应故事,傥致疏失,责有所归。
明王守仁《行江西布按二司看守宁府库藏》
2、夫公卿所荐举,牧伯所纠劾,或谓之贤者而不贤,谓之有罪而无罪,皆有迹可见,责有所归,故不敢大为欺罔。
北宋司马光《温国文正司马公集·四○·体要疏》
3、先有司,然后纲纪立,而责有所归。
南宋朱熹《朱文公文集·四一·答陈允夫(其八)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