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:根据人的实际才能,录取任用。
1、即位诏文“凡除名开落官吏并量材录用”,张汝霖奏真盗枉法不可恕,克宁曰:“陛下初即位,行非常之典,赃吏误沾恩宥其害小,国之大信不可失也。”
元脱脱等《金史》
2、丙辰,敕:“医、卜、匠官,居丧不得去职,七十不听致仕,子孙无廕叙,能绍其业者,量材录用。”
明宋濂等《元史》
3、当议量材录用,每州三人。
南宋李纲《建炎时政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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