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: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。
杞怒,谪晋衡州司马,更召他吏绳之,曰:‘监主自盗,罪绞。
五代刘昫等《旧唐书·杨炎传》
1、有司以监主自盗论死,金主命降授陈州防御使。
清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
2、罪应加者,必赃满数乃坐。如监守自盗,赃至四十贯。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,欠一文不坐也。
清张廷玉等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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