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:对人的生命财产可以任意处置。形容掌握着生死、赏罚大权。
贵贱杀生与夺,一也。
战国《荀子·王制》
1、然则人主无威而重在左右矣……因传柄移藉,使杀生之机,夺予之要在大臣,如是者侵。
战国末期韩非《韩非子·三守》
2、自外杀生予夺,不可尽言。
唐李延寿《北史·穆提婆传》
3、抵圣贤成事,只是将好恶黜陟杀生予夺布摆得,是上下顺理。
元许衡《许衡集》